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 原告
- 陳進添
- 訴訟代理人
- 常照倫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妤文律師
- 被告
- 東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崇和
- 被告
- 潘富俊
- 被告
- 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人兼上二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淑紅
- 被告
- 胡軍飛
- 訴訟代理人
-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7日16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辯論,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潘富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淑紅為一造辯論終結,然現本院依職權查知被告王淑紅(並為被告潘富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入法務部○○○○○○○○○執行中,為保障其等之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6月27日16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