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施懷閔

原告
陳進添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王妤文律師
被告
東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崇和
被告
潘富俊
訴訟代理人
蔡婉婷律師
被告
尚禾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人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紅
被告
胡軍飛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其中被告東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珅公司)固委任同案被告王淑紅為訴訟代理人,然僅由其法定代理人蔡崇和以個人名義提出委任狀,並非以東珅公司之名義委任,且迄仍未能補正記載完整之委任狀,為保障東珅公司之訴訟權,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12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東珅公司應提出記載完整之委任狀到院,或由公司法定代理人親自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