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蕭一弘

原告
合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靖晟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告
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許崇賓律師即古妙彩之遺產管理人為被告古妙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古妙彩於民國111年6月14日過世(本院卷第359頁戶籍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經原告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3345號裁定指定許崇賓律師為遺產管理人,該裁定並於111年11月24日確定,有該裁定(本院卷第397~398頁)、確定證明書(第409頁)可證。

二、茲經原告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01~405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