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91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施懷閔

上訴人
羽田生物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珠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大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振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福田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00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萬2,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