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王巫玉蘭
- 被上訴人
- 樂奇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青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1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