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王巫玉蘭
被上訴人
樂奇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青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返還不動產所有權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1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