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王巫玉蘭
- 被上訴人
- 樂奇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青令
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為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所明定明,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5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6月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於同年月12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