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 原告
-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興樹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致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本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並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標的並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萬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0,1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全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