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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順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興樹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致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本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並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惟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訴訟標的並擴張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0萬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0,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0,1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全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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