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玖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林鴻鈞
- 反訴原告
- 即被告
- 林富永
林蘭桂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之訴之聲明第4項係違約金之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億6119萬1700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0萬3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