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9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9號
- 聲 請 人
- 鍾家倫即建宏企業社
-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09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李│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109年12月28 │75,600元 │TYA9428148 │ ││ │耿彰 │行 │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