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15號
- 聲請人
- 旭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偉洋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15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001 │盛傑營造有限公司張│台灣土地銀行中港分│109年12月2日│9,828元 │DG2148623 │ ││ │加章 │行 │ │ │ │ │├──┼─────────┼─────────┼──────┼──────┼──────┼──┤│002 │昌興精密有限公司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烏│110年1月10日│10,080元 │DG1661174 │ ││ │易昌 │日支庫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