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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1號

聲請人
鼎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杰
代理人
游喬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001 │洪秀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10月31日 │89,445元│QG1579724 ││ │ │神岡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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