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1號
- 聲請人
- 鼎超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志杰
- 代理人
- 游喬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0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5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001 │洪秀英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9年10月31日 │89,445元│QG1579724 ││ │ │神岡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