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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吳宗育

  • 當事人
    雷歐法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雷歐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 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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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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