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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37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巫淑芳

聲請人
理珂品牌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世英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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