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54號
- 聲請人
- 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54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永大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清欽 第一商業銀行太平分行 110年7月31日 502,277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