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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蔡嘉裕

聲請人
正聲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生寶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新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110年4月30日 96,000元 NT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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