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5號
- 聲請人
- 采揚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玉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55號 編號 發 票 人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備考 001 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109年2月28日 未 載 135,000元 WG0000000 002 博勝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109年2月28日 未 載 157,500元 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