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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除字第59號

聲請人
廣隆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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