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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正中

聲請人
仁杰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義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9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振洋防火科技有限公司陳炳毓 台灣銀行梧棲分行 110年7月2日 37,800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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