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3號
- 聲請人
-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金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5月28日 64,500元 LCA0000000 002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6月28日 87,940元 LCA0000000 003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7月28日 100,000元 LC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