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正中

聲請人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5月28日 64,500元 LCA0000000  002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6月28日 87,940元 LCA0000000  003 愛將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石金龍 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行 110年7月28日 100,000元 LCA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