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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王金洲

聲請人
洪金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4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建樺群業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11  1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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