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事聲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楊吳奈美、楊連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93號 異 議 人 楊吳奈美 相 對 人 楊連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110年度司催字第16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0年3月30日所為110 年度司催字第166號公示催告裁定(下稱原裁定),聲明不 服而提出異議,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雖登記在相對人名下,惟係由第三人楊得根實際出資購買及保管。楊得根已於107年2月死亡,系爭股票為其遺產一部分,有關遺產分配爭議刻由法院審理中。相對人既非系爭股票之實質所有權人,亦未曾保管系爭股票,即無權聲請公示催告,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 第559條各有明文。同法第558條第2項所謂能據證券主張權 利者,係指得本於證券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主張其權利之謂,其是否為最後持有證券之人,在所不問。至何人能據證券主張權利,悉依實體法之規定決之。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證券之原持有人因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證券之人於一定期間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經法院為除權判決宣告證券無效,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是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程序,其目的在對於不申報權利人宣告法律上之不利益,非在對聲請人與申報權利人間之實體權利為裁判。申報權利人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須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53號裁定意旨參照)。準此,倘聲請人係就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以外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並已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暨釋明公示催告原因及其為能據證券主張權利者之原因、事實,經審查符合上開公示催告之程序要件,其公示催告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三、查本件相對人主張系爭股票為其所有,惟不慎遺失,為此聲請公示催告等情,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166號事件案卷(下稱司催卷)所附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南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受理通知書以為釋明。而依前揭股票掛失受理通知書暨司催卷附日南公司110年4月26日(110) 日紡股字第042601號函內容,顯示日南公司股東名簿或公司檔存文件所列系爭股票所有人應為相對人;異議人復不爭執系爭股票係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乙情,堪認相對人乃得本於系爭股票,對依該股票負義務之日南公司主張權利之人,揆之前揭規定及說明,自得提起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且不以其為最後持有系爭股票之人為要。異議人雖執前詞異議,惟姑不論異議人並未提出系爭股票原本申報權利,核異議人所陳情節,暨參酌異議人所提第三人江秀麗於本院108年度重家 財訴字第13號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中證稱系爭股票係楊得根借名登記在相對人名下等語(見本院卷附該事件110年8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第5至7頁),足見異議人所指相對人非系爭股票實質所有人且未保管系爭股票云云,要屬相對人與楊得根內部間就系爭股票有無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之實體爭執,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資解決,非公示催告程序所應審究,且所言縱令屬實,亦無礙相對人於轉讓系爭股票權利予楊得根之繼承人以返還借名登記股權前,對外仍為系爭股票所有人,得本於該股票以自己名義對日南公司行使權利之認定。異議人以上詞主張相對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云云,無可憑採。 四、從而,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公示催告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異議人指摘原裁定為不當,為無理由,應駁回異議。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股東姓名 0001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18 180000 楊連發 0002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 20000 楊連發 0003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2 20000 楊連發 0004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至92-NE-0000000 3 30000 楊連發 0005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 1 10000 楊連發 0006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20 20000 楊連發 0007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2 2000 楊連發 0008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6 6000 楊連發 0009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至92-ND-0000000 6 6000 楊連發 0010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300 楊連發 0011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 1 698 楊連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