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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
    蔡家瑜
  •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 上訴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1萬7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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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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