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詹詠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詠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1萬745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