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全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漢企農業有限公司(原名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5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