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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聲字第12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董庭誌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漢企農業有限公司(原名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之105年度全字第16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第3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105年11月17日以105年度全字第16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法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類推適用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全聲字第12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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