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全聲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新寶、漢企農業有限公司(原名: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陳明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統益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寶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漢企農業有限公司(原名樹照農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7日所為之105年度全字第165號假扣押裁 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1項及第3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假扣 押,經本院於105年11月17日以105年度全字第165號裁定准 予假扣押等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揆諸首揭法條,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類推適用第83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