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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31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魏聖偉
相 對 人
天邑廣告社即陳柏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 年2 月3 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NO:0065A0016 )調解結果所載:「1.有關勞方請求事項,除職業災害補償外,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12萬9763元和解,資方同意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10 年2 月5 日給付3 萬9763元,第二期於110 年3 月5 日給付4 萬5000元,第三期於110 年4月5 日給付4 萬5000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戶名:魏聖偉,中華郵政700 、局號0021333 、帳號:03511 ××),如有1 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關於新臺幣12萬9763元部份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有關勞方請求事項,除職業災害補償外,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12萬9763元和解,資方同意分三期給付,第一期於110 年2 月5 日給付3 萬9763元,第二期於110 年3 月5 日給付4 萬5000元,第三期於110 年4 月5 日給付4 萬5000元。匯入勞方指定帳戶(戶名:魏聖偉,中華郵政700 、局號0021333 、帳號:03511 ××),如有1 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份視同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上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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