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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0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0號

聲請人
廖欽靖
相對人
成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釵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0年3月1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0503E0097)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9年7月份至110年1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26萬6,959元,自110年3月份至114年7月份止,以1個月為1期,分53期給付,第1期至第52期按月於每月28日給付勞方新臺幣5,000元,最後1期114年7月28日給付新臺幣6,959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帳戶『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關於新臺幣24萬1,959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於民國110年3月18日調解成立,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109年7月份至110年1月份工資,共計新臺幣26萬6,959元,自110年3月份至114年7月份止,以1個月為1期,分53期給付,第1期至第52期按月於每月28日給付勞方新臺幣5,000元,最後1期114年7月28日給付新臺幣6,959元,資方於每期到期日將款項匯入勞方帳戶『第一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如有1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並未履行前開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內容,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該調解結果第1項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成立,有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台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僅給付5期,尚有24萬1,959元尚未履行。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第1項所示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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