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林向如、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皇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林向如 相 對 人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0年4月16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765H230)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08,494元,就其中之新臺幣353,712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4月16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12元】,爰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10年4月1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53,004元(分二期給付,於110年6月30日前給付54,782元、同年8月31日前給付98,222元)及資遣費255,490元,合計408,494元,如有1期到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尚未清償金額為353,712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案號:765H230)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 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353,712元 ),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