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張豈豪
- 相對人
- 棠蕾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0年8月11日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19B151)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棠蕾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086元,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棠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積欠薪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8月11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新臺幣(下同)12,086元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棠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棠蕾公司)間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0年8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棠蕾公司同意給付聲請人12,086元(分四期給付,於110年10月30日給付3,000元、同年11月30日給付3,000元、同年12月30日給付3,000元、111年1月30日給付3,086元),如有1期到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棠蕾公司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尚未清償金額為12,086元)等情,此觀卷附聲請人提出之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19B151)即明,足認相對人棠蕾公司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棠蕾公司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對相對人棠蕾公司裁定強制執行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聲請人就相對人鄭文婷所為之本件聲請部分(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狀,亦將相對人棠蕾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鄭文婷個人併列為本件之相對人),因本件聲請人所據之前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對造人(即資方)僅有相對人棠蕾公司,並不包括相對人鄭文婷個人在內,則本件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鄭文婷之聲請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