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黃品達
- 原告江文翔
- 被告快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江文翔 相 對 人 快樂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品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0年11月1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 調解紀錄(案號:2744E0643)調解成立內容關於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0,098元,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10,000元部分外,其餘新臺幣10,09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 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其餘10,098元請准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0年11月18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 第1項所示,合計為20,098元,業據聲請人提出110年11月18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744E0643)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 內容所載給付義務。又據聲請人提出之帳戶明細,相對人至110年11月25日止僅給付10,000元,尚餘10,098元未為給付 ,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童秉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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