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 聲請人
- 陳建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逕行提起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最高法院110年度臺上字第245號裁定意旨參照),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