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21號
- 原告
- 金守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犁卿
- 訴訟代理人
- 宋旻臻
- 被告
- 鄧文君(DANG VAN Q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續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小字第12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續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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