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昱含、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泰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林昱含 被 告 永春不動產經紀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6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