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42號
- 原告
- 林莘宜
- 被告
-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3元,惟嗣於民國111年2月10日本件行言詞辯論程序時,當庭追加請求被告償還代墊款48,439元,由於此訴訟標的並非勞工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起訴,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條文適用,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