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楊子嫻、沐德建材有限公司、許政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43號 原 告 楊子嫻 被 告 沐德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2,075元,及自民國110 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2,07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