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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莊毓宸
  •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 原告
    劉燕華
  • 被告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劉燕華 被 告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9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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