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 原告
- 劉燕華
- 被告
-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9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9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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