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劉燕華、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徐銘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劉燕華 被 告 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5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9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