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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舜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告
李鸝慧
被告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三好行旅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訴訟代理人
盧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解決,視為調解不成立,且經原告為續行訴訟程序之表示,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667元,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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