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鸝慧 被 告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三好行旅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周 訴訟代理人 盧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解決,視為調解不成立,且經原告為續行訴訟程序之表示,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667元,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