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
- 原告
- 李鸝慧
- 被告
-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三好行旅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周
- 訴訟代理人
- 盧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員會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解決,視為調解不成立,且經原告為續行訴訟程序之表示,依勞動事件法第29條第4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667元,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