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彥合即益全香米便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侯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6日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 ,茲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經查,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之,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