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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

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莊毓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彥合即益全香米便當
被上訴人
即原告
侯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6日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經查,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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