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彥合即益全香米便當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侯昭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6日110年度勞小字第4號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經查,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而本件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
二、爰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