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46號
- 原告
- 曾育彥
- 被告
- 陳寬哲即承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