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
- 原告
- 顏玉珍
- 被告
-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引陞即游禪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74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81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3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74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81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3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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