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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鄭舜元

  • 原告
    顏玉珍
  • 被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 原 告 顏玉珍 被 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引陞即游禪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74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81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3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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