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顏玉珍、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游引陞即游禪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69號 原 告 顏玉珍 被 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引陞即游禪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574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10,816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39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