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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告
魏芬芬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扶助律師)
複代理人
洪慧中律師
被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時,迄未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為維護被告攻擊防禦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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