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 原告
- 魏芬芬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扶助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慧中律師
- 被告
-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時,迄未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為維護被告攻擊防禦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