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魏芬芬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扶助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慧中律師 被 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時,迄未合法送達起訴狀繕本予被告,為維護被告攻擊防禦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