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 原告
- 魏芬芬
- 訴訟代理人
- 何立斌律師(扶助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慧中律師
- 被告
-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3,130元,及自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3,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