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魏芬芬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扶助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慧中律師 被 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3,130元,及自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3,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