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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劉奐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告
魏芬芬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扶助律師)
複代理人
洪慧中律師
被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3,130元,及自110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3,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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