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99號
- 原告
- 詹朋娟
- 被告
- 錦墨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桂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8,44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勞小字第9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8,44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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