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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奐忱

原告
詹朋娟
被告
錦墨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桂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8,444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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