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7 日
- 當事人詹朋娟、錦墨餐飲有限公司、周桂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99號 原 告 詹朋娟 被 告 錦墨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桂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8,444元,及自民國110年11 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