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黃宏鈦、睿智數位學習商行、洪睿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黃宏鈦 被 告 睿智數位學習商行 法定代理人 洪睿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事,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21條第1項之規 定即明。前揭規定於簡易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起訴請求給付薪資獎金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以110年度勞補字第332號裁定命原 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及補正本案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而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0月28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完成繳費且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