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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簡字第136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董惠平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
胡力強
被告
台灣智能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振南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勞簡字第136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劉雅玲到場關係人如下:原被告均未到詳報到單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110年6月17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零貳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壹萬零貳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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