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 原告
-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琇治
- 訴訟代理人
- 江佑榮
- 訴訟代理人
- 劉憲璋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書貞律師
- 被告
- 朱治穰
- 訴訟代理人
- 陳育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 年4月2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