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訴訟代理人 江佑榮 劉憲璋律師 複代理人 賴書貞律師 被 告 朱治穰 訴訟代理人 陳育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10 年4月2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