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治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