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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吳昀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治穰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天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琇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 年度勞簡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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