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陳建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圓洲商務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間因110 年度勞簡字第46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4,14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顏伶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