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原 告 合聚企業社即林莉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 ㈠請原告呈報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一項內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141,521 元,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內提出原告連帶請求之法律上原因為何。 ㈡請原告呈報被告二人各別積欠原告之派遣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