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 原告
- 合聚企業社即林莉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請原告呈報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一項內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141,521 元,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內提出原告連帶請求之法律上原因為何。
㈡請原告呈報被告二人各別積欠原告之派遣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請原告呈報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一項內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141,521 元,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內提出原告連帶請求之法律上原因為何。
㈡請原告呈報被告二人各別積欠原告之派遣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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