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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給付薪資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林世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1號

原告
合聚企業社即林莉涵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表明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㈠請原告呈報本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之法律上原因。原告於訴之聲明第一項內請求被告二人連帶給付原告141,521 元,惟原告並未於起訴狀內提出原告連帶請求之法律上原因為何。

㈡請原告呈報被告二人各別積欠原告之派遣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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