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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林世民
  •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 原告
    林國棟
  • 被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6號 原   告 林國棟 被   告 旭建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50元(含特休未休折算工資32,000元與喪假工資11,0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 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 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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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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