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林芷芃 被 告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游禪智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92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 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 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 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關於「游禪智」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游禪智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83,926元); 如雇主為「游禪智」,請補正關於「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非雇主,為何請求其給付薪資83,926元)。如逾期未繳上述裁 判費,即駁回原告全部之訴;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吳淑願